徐自強死裡逃生 創司法史2項NO.1涉及綁架勒贖撕票案,八次被判死,甚至一度死刑定讞的徐自強,創下台灣司法史上的二項「第一」紀錄:他是第一位聲請大法官釋憲後,被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的人犯;也是台灣第一位涉案被押逾八年,首位因《刑事妥速審判法》獲釋,走出監獄回到社會的被告,他的際遇,可謂空前絕後。徐自強從一審到更五審都被判死刑,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。但他自認未犯罪,且指法官是根據同案被告支票借款的自白,作為他犯案的證據,於是聲請釋憲;大法官會議為此作成釋字五八二號解釋,認為同案共同被告間,相互成為對方的證人,任何不利於對方的供詞,都應經過交互詰問程序確認,才可成為證據。易言之,共犯的自白不能做為判定犯罪唯一的證據。經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,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提起非常上訴,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,徐自強對共同被告指證的詰問權利被剝奪,於是在九十四年五月廿六日將死刑定讞判決系統家具撤銷,將案件發回更審;徐自強成為第一個因為釋憲案逃過一死的死刑犯。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定讞發回高院更審後,更六審仍判他死刑,直到去年更七審認為,案發當時,徐為擦拭指紋並未上山,無法證明有參與殺人、滅屍意圖,將死刑判決撤銷,改依擄人勒贖罪判處無期徒刑。昨天,更八審仍認定徐自強共犯擄人勒贖案,判他無期徒刑。但依今天實施的速審法第五條規定,審判中的羈押期間,累計不得超過八年,羈押期滿仍未判支票貼現決確定,視為撤銷羈押,徐自強案因未定讞,迫使法院依法必須「放人」。徐自強因此再創下台灣司法史上另一首例,在無期徒刑和死刑犯間徘徊的被告,卻被法院無保釋放,羈押逾八年,竟可回家等待判決結果,這也算台灣司法的一項特例。■ 歡迎到Yahoo!奇摩新聞粉絲團說說你的看法j26e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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